中美日等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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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唯一的委托人,这是注册会计师服务于社会的职业特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形式多种多样,但在构成方面,基本上都分成四个部分:一是对理想行为的说明,即审计人员应该追求的最高标准,它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仅仅是提倡性;二是对审计人员具体行为的说明,即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最低标准,它具有强制性,违反它将要受到处罚;三是具体行为的详细解释。这种解释往往是针对社会审计人员某一具体规划提出问题而进行的解答,它是非强制性的。但不能随便违背,如要违背,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四是职业道德的制定,即对职业道德中的一些具体事例,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部门予以裁决判定。它对今后类似事件有示范作用。虽然它与上述第三项一样,没有强制性,但因有示范作用,不得随意违背,如有违背,也需说明理由。按照国际惯例,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大多数是从五个方面对审计人员应有品质作了原则性的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审计》 1997年3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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