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修改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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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使我国档案事业走上依法治档的轨道。但经过实践,广大档案工作者感到《档案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困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难以依法治档,依法护档。对一些违法行为即使检查监督,提出意见,甚至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如果人家干理睬,也没有什么办法,致使档案工作中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未能充分体现。总觉得《档案法》的钢性不足。要想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档的职能和增强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档案法》作修改。现就《档案法》的修改谈点粗浅看法。一、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档案法》在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贵州档案》 1995年3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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