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公告、通告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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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布告(不包括专用文书的布告,下同)、公告、通告相互混淆的现象极为普遍,最常见的是以公告取代布告、通告,如“××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档案》 1992年3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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