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股权结构的本土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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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控制权与股权稀释困境始终是公司成长中的一对矛盾。在同股同权原则下。这种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由此产生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公司法》已预留制度空间的前提下,可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改造。从准入制度入手,对适用条件、股权权利限定等作出制度设计;从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股东代表诉讼,引入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等方面完善配套治理机制,以降低代理成本,发挥其制度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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