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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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来看,行政公益诉讼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而行政机关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配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应当考虑诉讼的目的、依法行政原则、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先前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等因素。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明晰作为类和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
作者 王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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