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实施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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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1991年1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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