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企到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与所有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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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控制的企业从所有制上可以包括纯国有、混合所有、纯私有三种形式.混合所有制结构的企业更易令同时作为监管者和所有者的政府产生角色冲突,从而产生不公平、不效率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令国家控制的企业行使预设的公共职能,除了制订专门的公共企业法外,还可以考虑在所有制上实现“国进”和“国退”并行的策略,即将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造成纯国有企业或纯私有企业.国家则通过法律对这些企业的外部行为和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控制,而不再拘泥于以往的、已然失效的股权控制路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大法学》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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