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ADR机制的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视阈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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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诉讼相比,金融ADR机制具有突出的功能性价值.金融ADR机制缺位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的突出表现.英国建立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运行绩效最好ADR机制之一.日本在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别具一格的"指定金融ADR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金融ADR机制的创新则在于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制度的构建.结合中国的实际,建议充分吸收国外立法先例,从构建我国金融ADR法律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ADR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机制,保障金融ADR机构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立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等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金融ADR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 刘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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