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司法能动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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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能动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形下,根据具体案件发挥主观能动,合理地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具体到环境案件中,基于环境案件的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如果一味适用司法克制主义可能难以解决环境问题。所以在环境案件中适用司法能动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环境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和解决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冲突。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在推行司法能动的同时必须将其限定在特有的范围之内,不得僭越司法的边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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