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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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国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