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调整有据 拒不纳税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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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高某从事百货零售业务,营业门点位于怀远县五岔镇桥北路××号,经营地点属本地段中等,地方税采取“双定”征收方式。2001年7-9月怀远县地税局五岔分局核定其月应纳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320元。2001年9月中旬,五岔分局按照商业经营规律,在10-12月这段商业旺季,重新核定其定额。9月18日,分局管理人员将《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高某,核定其2001年10-12月的月应纳税销售额为1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100元,月应纳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358.9元。高某认为分局核定的定额太高,遂于9月20日向分局递交了《年(季)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分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科技》 2002年3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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