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主体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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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产生,在对本罪主体的确定上,需要综合考察本罪保护的法益和保护目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身份犯,主体必须是从事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相关活动的人员,这样设定是因为只有具有身份者才具有更高的风险管控义务,一般公民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其他过失犯罪。单位可以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这样的处理不会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结果,因为单位犯罪制度本身是对自然人从宽处罚的事由,因此,如果符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条件,单位可以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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