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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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函︻1999︼391号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属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1999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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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辽宁财税》 1999年8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