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交通事故的报案责任人是谁》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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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刊登了谢毅超的《该交通事故的报案责任人是谁》(以下称《谢文》)。笔者认为,《谢文》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谢文》中有两处重大逻辑错误1.《谢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认为《谢文》中所提交通事故的焦点是,谁应对本报案负责任,从而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责任。同时,《谢文》又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不是车车相撞或车人相撞,而是该车自身翻车,就交通事故而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7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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