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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部分外企进口设备延长免税期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免税期可延长半年至1997年7月1日。这部分企业指: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法批准设立的,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合格的,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列名转发各海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物资的免税期一律延长半年,即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货物在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货物在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到港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另外,上述外资企业在延长宽限期内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执行不定的,都可通过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向经济》 1997年Z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12月0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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