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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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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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