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销企业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分项核算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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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零售环节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零售税金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在价税合一定价惯例下,商品进销差价包含了购进商品时所单独分列的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实际形成的商品进销差价与帐面进销差价不一致。这对分析考核企业及其所属部门的商品进销差率,预测企业盈利能力,带来许多不便。同时,新税制下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核算内容潜在反映企业今后的纳税能力,却因其核算上的“综合”性质,而不能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宜实行分项核算,分设“进销差价”与“进项税差”两个明细科目。
作者 吴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8年3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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