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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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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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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反思
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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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存在,克服市场失灵的手段就是国家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属性又成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终极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DOI
mpj0p1lxdy/194403
作者
艾衍辉 ;赵福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04年4期
关键词
调整对象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
社会公共利益
分类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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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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