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无期徒刑缘何不能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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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缓、无期徒刑不能刑期折抵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此种共识却导致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因为先行羁押时间的差异而“同判异罚”。如此之根源在于混淆了“应当刑期折抵”和“如何刑期折抵”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折抵之共识脱离了刑期折抵制度人权保障、人性关怀的价值基础,违背了刑法适用人人平等与刑法之公正合理的原则要求,背离了无罪推定与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死缓、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进行刑期折抵是相关立法的应有之意亦是刑期折抵制度的内在要求,允许折抵才能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