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积分、优惠券属于广义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在分析积分、优惠券类案件时应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由犯罪对象一元论转为多元论,不同阶段的行为可能分别侵害了财产性利益载体、财产性利益和最终财物。积分、优惠券作为财产性利益具有独立价值,应分别认定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与对最终财物的犯罪。损失的认定应采既遂时点,并考虑被害人交易目的是否实现,数额的认定应去精确化、去绝对化,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确定数额。前后行为构成数罪的应按罪数理论处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或者狭义的包括一罪。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