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积分、优惠券为对象的犯罪的认定——以犯罪对象的多元化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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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分、优惠券属于广义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在分析积分、优惠券类案件时应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由犯罪对象一元论转为多元论,不同阶段的行为可能分别侵害了财产性利益载体、财产性利益和最终财物。积分、优惠券作为财产性利益具有独立价值,应分别认定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与对最终财物的犯罪。损失的认定应采既遂时点,并考虑被害人交易目的是否实现,数额的认定应去精确化、去绝对化,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确定数额。前后行为构成数罪的应按罪数理论处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或者狭义的包括一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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