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运动员“类劳动主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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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体育领域的用工方式给我国劳动法规范中“二分法”体系带来较大冲击。无论是“劳动关系说”还是“劳务关系说”在界定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法律关系中均遇到理论和现实适用的困境。因此,为平衡体育产业发展和职业运动员的权益保护,有必要借鉴域外“三分法”经验,赋予职业运动员“类劳动者”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运动员的倾斜保护弱于标准劳动关系,高于劳务关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以劳动法为基础,通过体育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体育特殊规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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