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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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权、利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问题。在确定办案责任主体时应充分考虑检察权的双重属性,刑事检察权应当以检察官为责任主体,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权限划分上,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应来自于检察长授权,并且要明确检察长或检委会、案件责任人以及业务部门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职业保障上,应当建立检察官专业的职务序列,完善身份、待遇等履职保障,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并加强结果运用。只有责、权、利三者统一,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真正落实。
作者 杜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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