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符号使用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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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符号的使用,不具有'商标使用'的性质,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商标权效力不及的正常使用行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领域均限于商业活动或市场交易活动,商标符号在生产环节中的使用则不在其保护范围内。《商标法》将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混同规定,显然不利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8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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