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命案的侦查过程中,上级领导对下级公安机关会发出'限期破案'的指令,不仅有违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而且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实践中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力戒。至于'现场指认'的做法,应该区别情形,对于确有必要进行指认的,再行组织指认;没有必要指认的,则无须指认。指认的时候,应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现场指认所取得的指认照片、笔录和录像。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