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财富基金的所得税豁免——以美国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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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主权财富基金属于外国政府定义下的外国主权者的完整部分或受控制的实体,具有所得税豁免的主体资格。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美国境内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等类别的收入享有所得税豁免的机会,但从商业活动中获取的除外。具体而言,首先,构成外国主权者完整部分的主权财富基金从事商业活动的所得或从受控制的商业实体中获取的所得不能免税;其次,作为受控实体的主权财富基金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就成为受控商业实体,就不得主张任何外国政府税收豁免。尽管存在如上诸多限制,主权财富基金仍有必要利用美国税法的规定,争取更多的免税机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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