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并被大量拖欠工程款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为解决这个问题,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次确立了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初步
作者 林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