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系统设置鉴定机构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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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系统设置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然而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诉讼公正原则和诉讼效益原则,在实际运作中也产生了诸如诉讼关系、审级关系和利益关系等问题.权衡利弊,我国应当参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取消法院系统设置的鉴定机构,并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是完善委托鉴定制度和设置技术顾问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