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与法律——公务秘书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公务秘书是我国现行秘书职业队伍的主体,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秘书群体的延续和扩大,其特点是为“公”服务,主要分布于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公部门,直接或间接为各级各类领导机关和领导者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服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秘书》 2003年9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