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式基金的风险及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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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开放式基金已成为我国基金市场的主力。然而,在开放式基金迅猛发展的同时,对它所具有的风险也不可忽视。这些风险有些源于客观因素,有些源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主观因素。由于现行的基金立法难以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完善基金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依法防范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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