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有责”论——以金融产品商事交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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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卖方有责"是一句罗马法格言,意指"卖者自慎";即卖方应当对买方因购买产品或服务而出现的问题负责。与"卖方有责"相反,还有另外一句普通法格言,意指"让买方保持清醒",即买方应当对自己的利益负责。"卖方有责"一词,并不经常见诸法律学人与法律实践者的案头。相反,"买者自负"作为一种通行的裁判思维,一度流行于我国司法及金融实务界。所谓"买者自负",是指"从事购买行为的主
作者 颜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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