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律中的平等——平等的主体条件、法律平等的本体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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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等关系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普遍提升,在人的关系中,任何一方失缺该意识,都不可能有平等存在.法律平等是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统一,立法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本体,没有立法平等就没有适法平等.平等是最基本的法的价值,也是贯通于其他法价值之中对之具有纠偏、定向作用的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3年5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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