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缺陷产品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赔偿,一般均包括在各国际条约和各国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但对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关国际条约或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及其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在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其中折衷说较为合理.在我国法律中应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