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应然与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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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程序理念日益受到关注,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创新瓶颈的举证时限制度更是备受青睐。举证时限制度,质言之,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部的证据材料,逾期法院不再接受该证据材料并不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3年7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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