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先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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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GATT专家小组、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尽管在形式上仅对个案及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嗣后案件,但除《WTO协定》外,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适用最为频繁的却是先前的GATT/WTO争端解决报告。尽管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不具判例法中“遵循先例”之效力,但其裁决对后案所具有的“说服力”,已获实践充分肯定。
作者 王 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0年8月(上)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2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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