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维权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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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医疗维权的核心内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起重要的作用的是举证责任。本文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增强患者的证据意识等几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构想。【关键词】医疗维权举证责任医疗侵权伴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人们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因医疗问题而引起的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医疗维权案件也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人体的差异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医疗维权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变成了一般举证规则……
作者 庞 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1年11月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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