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运行机制与程序完善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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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宪法的运行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和程序。我国在实现宪政的过程中,建立借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协助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为宪法的运行提供有效保障。【关键词】宪法运行机制程序检察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了较为分散、不全面外,似乎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无二样。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我们虽也强调程序,但却有一种忽视程序正当性倾向,即仅强调依照法定程序,而不管该法定程序是否公正,有明显的工具主义倾向。
作者 王 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1年12月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