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德治理论——评《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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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时,有人担心这一方略是否会带来人治的后果,也有一些法学家则对其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里,最好的治理方式是法治,因为法治实质是法律家之治,而且我们也可以培养充分而全面的法律人才,制定完备的法律,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简而言之,法治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相反,德治却不具有。所以“在法治正在全面推行的社会里,德治应该缓行”。面对这一质疑,伦理学工作者必须做出解答,当然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伦理学研究》 2004年6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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