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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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9月,A五金矿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国际贸易公司”)和B锌品厂(以下简称为“B锌品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B锌品厂向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铅锭1000吨,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等。香港C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香港C矿产公司”)为B锌品厂提供了担保。
作者 詹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东方经济》 2003年9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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