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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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此于此时后设立的担保物权应优于先设立的质权或抵押权优先受偿,1、依登记原则2、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3、设定在先原则4、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5、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6、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质权人或抵押权人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将劣于其债务人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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