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的性质——兼论中国《仲裁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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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是一种法律服务,其基本性质是契约性,司法性是仲裁的重要衍生特性。仲裁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如果某个问题是内部关系问题,那么就应该着重考虑其契约性;如果是外部关系问题,就应着重考虑其司法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4年5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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