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某型法官”称谓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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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法院里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以前为了表示其是人民的勤务员、公仆,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僚,称“审判员”,而不称“××官”。后来为了与世界上的先进理念接轨,表示审判人员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制定了《法官法》,将原来的“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并在法律上将法官分为若干等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茶座》 2005年7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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