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监管措施完善研究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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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金融监管部门对众筹实施监管,应当做到职责明确、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其他监管机构协同,应赋予互联网众筹合法性,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法调整范畴,完善从私募到公募过渡期的互联网众筹监管,并强化众筹公开发行后的监管。
作者 蒋凡
出处 《基层建设》 2017年36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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