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裁定中“驳回检察机关抗诉”之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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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对民事案件提起再审后,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合理时,通常在民事裁定书主文中,以“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的形式维持原判。关于以“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的形式维持抗诉再审案件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较大的争议。持肯定观点方的主要理由为:一是此系审判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习惯作法;二是检察机关抗诉是导致审判机关对案件提起再审的直接原因;三是民事抗诉案件与刑事抗诉案件一样,提起抗诉的同样是检察机关,因此对于维持原判的民事抗诉案件同样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