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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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对35条作了举例说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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