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管窥——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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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环节。在具有公益性目的的举报案件中,举报人未受举报事项的侵害,举报人与因举报事项而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举报人的举报奖励权属于可期待的利益;举报人的监督权对应的是行政机关的答复,收到答复,其监督建议权既实现。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有质疑的权利,但是这种质疑权利并不当然地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获得实现,这会导致行政复议权利的滥用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大,不仅是一种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使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限于疲于应付的窘境。
出处 《时代报告》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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