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间不应限制在答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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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特殊性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持有不同理解,而侵害了被告举证的合法权益;这种错误理解而导致司法侵害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否则,既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又侵害了行政诉讼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律师》 2000年5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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