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案”与“议案”过去在格式和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凡是提请各级国家机关和一定组织的会议讨论、处理的建议都称为提案。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往往不是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去处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决定把提案分开,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处理;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