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问题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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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悬赏广告已成为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带来的悬赏纠纷也随之增加.我国至今尚无悬赏广告方面的立法.悬赏广告应是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其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要件.生活中新出现的"私人通缉令"、"悬赏取证"应属于悬赏广告的范围.但悬赏广告对"悬赏讨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不适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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