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了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手续。根据案件情节,公安机关在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十天就向上级公安机关报请对唐某劳动教养二年。上级公安机关于十天后批准同意对唐某劳动教养二年。看守所在收到公安机关对唐某劳动教养的执行书后一个星期将唐某送到劳动教养所。对此,有人认为这属于超期羁押,也有人认为,这不属于超期羁押。请问:唐某刑事拘留转劳动教养后仍羁押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是否属于超期羁押?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0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