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鬻爵者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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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7月12日,赵洪彦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1995年12月至2002年8月,赵洪彦在任绥化地区地委书记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1笔计人民币85万余元,另有298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中在任职绥化地委书记期间,仅“卖官”就收了58万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建》 2005年9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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